自地自建房地合一稅成本怎麼算?一次看懂土地成本、建造成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與可扣除費用
個人出售自地自建房屋,要把房地合一稅算對,先抓住三個核心:第一,土地看原始取得成本;第二,房屋看實際建造成本;第三,純粹以個人名義出售時,稅率原則仍按持有期間適用 45%、35%、20%、15%,不是自動比照建設公司,也不是一律 20%。另外,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案件,原則上要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
個人自地自建房地合一,最容易錯的不是公式,而是成本基礎
很多人以為「個人自地自建房地合一」只要拿出售總價減掉買地價格就好,其實不夠。依財政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個人自地自建房屋,土地以取得成本為準,房屋則以實際建造成本為準。換句話說,土地不是用公告現值代替,房屋也不是用市場行情估一估,而是要回到當初可證明的真實支出。
這也是「房地合一稅原始取得成本」與一般民眾直覺最大的差別。對國稅局而言,原始取得成本不是口頭說明,而是買地契約、付款證明、工程契約、估價單、發票、請款單、匯款紀錄、使用執照、完工證明等一整串證據鏈。如果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證明,稽徵機關可依查得資料核定;查無資料時,才可能回到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成本,所以沒有憑證不是節稅,是把主導權交給國稅局。
房地合一稅成本認列:哪些能列,哪些不能亂塞
所謂「房地合一稅成本認列」,可以分成三層來看。
第一層是原始取得成本,例如土地成交價與實際建造成本。
第二層是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例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第三層是符合要件的改良、修繕支出,也就是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不是兩年內就耗竭的支出。
這就是「房地合一稅成本費用從寬認定」的真正意思:不是什麼都能報,而是與取得、改良、移轉直接相關,且有證明文件者,原則上得核實認列。
相對地,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日常持有期間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以及使用期間的一般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原則上不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依土地稅法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也不是一概都能列費用,僅有屬於當次交易未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的土增稅,才有機會依規定再減除。若費用憑證不足,稽徵機關才會退而求其次,按成交價額 3% 推計費用,且上限 30 萬元。
自地自建出售時,房屋與土地的取得日不一定同一天
自地自建案件之所以麻煩,是因為土地與房屋的取得日本來就可能不同。土地通常看原土地取得日;自行興建的房屋,取得日則以使用執照核發日為原則,若無法取得使用執照,才看實際興建完成日。這代表同一筆出售案,房屋與土地未必在同一天起算持有期間,申報時要逐一核對,不宜只拿當年買地日期一路算到底,其中的時間差異會直接影響計算二地合一稅的時間。
個人自地自建房地合一稅率怎麼看?不是比照建商的一條路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房地合一稅率原則為:持有 2 年內 45%、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35%、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20%、超過 10 年 15%。所以如果有人說自地自建出售只有 45%、35%、20% 三級,並不完整,因為超過 10 年還有 15% 這一級。
更重要的是,法條明寫的 20% 特例,是「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 5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也就是偏向合建或合作興建的情形;並不是所有純個人自地自建出售,都能直接套 20%。換句話說,若只是自己持有土地、自己興建後再出售,原則上仍應回到持有期間差別稅率判斷。這也是很多人把個人案與建設公司案混在一起時最容易踩雷的地方。
若符合自住房地優惠條件,也就是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且前 6 年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也未在前 6 年用過同一優惠,則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 400 萬元部分按 10% 課稅。這一條對於自地自建自住多年後出售者,往往比死盯一般稅率更有影響力。
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房地合一稅,真正要分兩張表看
很多人搜尋「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房地合一稅」,其實混在一起問了兩件不同的事:一件是房地合一所得稅怎麼算,另一件是土地增值稅有沒有重劃優惠。這兩套制度的成本基礎與減稅方式不一樣,不能把土增稅的 40% 減徵,誤當成房地合一稅直接打六折。
| 情境 | 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成本基礎 | 土地增值稅的處理 | 最常見誤區 |
|---|---|---|---|
| 個人自地自建出售 | 土地看原始取得成本,房屋看實際建造成本 | 另依土地稅法計算土增稅 | 誤以為一律比照建商 20% |
| 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 | 房地合一仍以重劃前土地原始取得成本為主 | 重劃費用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扣除,且土增稅可減徵 40% | 把 40% 減徵誤認為房地合一稅優惠 |
| 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 | 房地合一以原被徵收土地取得成本為準,但已領補償金部分要自成本中扣除 | 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土增稅,並準用 40% 減徵 | 把房地合一成本基礎與土增稅原地價混為同一件事 |
上表的差異非常關鍵。依房地合一申報作業要點,因土地重劃領回重劃後土地,房地合一的可減除成本,原則上回到重劃前土地的取得成本;因區段徵收或協議價購領回抵價地,也回到原被徵收土地的取得成本,但已領補償金部分要扣除。可是到了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 31 條與第 39-1 條又是另一套: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可扣重劃費用並減徵 40%;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則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並準用 40% 減徵。
如果是重劃土地的第一次移轉,除可扣重劃費用外,部分地方稅務機關也提醒,若持有土地超過 20 年,土地增值稅還可能另有長期持有減徵規定。但這仍然是土地增值稅的世界,不是房地合一所得稅率的直接折減,兩者千萬不要混著算。
申報前,先把憑證整理到國稅局一看就懂
實務上,個人自地自建出售前,最值得做的不是先問朋友「大概抓多少稅」,而是先把資料整理成一套可以被認列的成本檔案。至少應包括土地買賣契約、價金付款紀錄、建照與使用執照、營造或工程承攬契約、追加減紀錄、發票、收據、匯款證明、完工驗收資料,以及出售時的仲介費、廣告費、代書費等文件。因為房地合一稅的邏輯不是先相信你,再慢慢找證明;而是先看證明夠不夠,再決定你的房地合一稅成本認列能走到哪裡。
結論
回到最核心的一句話:自地自建出售時,真正決定稅負高低的,不只是成交價,而是你能不能把「房地合一稅原始取得成本」與「房地合一稅成本費用從寬認定」兩件事,整理成有憑有據、分類清楚、房地分明的申報資料。個人自地自建房地合一不是不能節稅,而是不能用想像節稅;只要把土地成本、房屋建造成本、改良支出、移轉費用,以及重劃或抵價地的特殊規則分清楚,稅就不會算成一鍋很貴的稀飯。
常見問題 FAQ
Q1:個人自地自建房地合一,是不是直接比照建設公司課 20%?
不是。個人出售房地,原則上仍依持有期間適用 45%、35%、20%、15% 差別稅率;法條中的 20% 特例,是「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等特定情形,不是所有純個人自地自建都能直接套用。
Q2:自地自建的房屋成本,到底怎麼認列?
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個人自地自建房屋,土地以取得成本為準,房屋以實際建造成本為準,因此工程契約、請款單、發票、匯款證明、使用執照等都很重要。
Q3:沒有完整保留原始成本憑證,還能申報嗎?
可以申報,但不代表可以照自己想的金額列報。若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證明,稽徵機關可依查得資料核定;查無資料時,才得依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並按物價指數調整核定成本。
Q4:裝潢費、修繕費可以列入房地合一稅成本嗎?
可以,但有條件。若屬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 2 年內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原則上得認列;若只是一般日常維修、消耗性支出,通常就比較難列入。
Q5: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持有期間利息能扣嗎?
原則上不行。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持有期間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與一般使用期間借款利息,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
Q6: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房地合一稅,是不是一定直接少 40%?
不是。40% 減徵是土地增值稅對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的優惠,不是房地合一所得稅直接打折。房地合一仍要依原始取得成本、實際建造成本與可認列費用計算所得。
Q7: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重劃費用可以扣嗎?
可以,但那是土地增值稅的邏輯。土地稅法第 31 條規定,土地重劃費用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若又是重劃後第一次移轉,還有土增稅減徵 40% 的規定。
Q8:如果是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出售,成本怎麼看?
房地合一所得稅方面,以原被徵收土地的取得成本為準,但徵收時已領取補償金部分要自成本扣除;土地增值稅方面,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則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並準用 40% 減徵。兩套制度基礎不同,要分開算。
Q9:自地自建後自己住很多年再賣,有自住優惠嗎?
有可能。若符合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交易前 6 年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前 6 年未適用同一優惠,則課稅所得 400 萬元內免稅,超過部分按 10% 課稅。
Q10:房地合一稅要在多久內申報?
個人有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或損失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 30 日內自行申報;申報時要檢附契約書影本、成本與必要費用證明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