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降機設置基準一次看懂】避難器具設置標準、設置高度、長度計算
緩降機屬於最常見的 避難器具,其設置必須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7 條、第 161 條與《緩降機認可基準規定》辦理。集合住宅二樓至十樓可設置,十一樓以上不得設置,並要求依樓層、使用人數及正確的緩降機設置高度、緩降機設置位置與緩降機長度計算方式完成規劃。本篇完整解析 緩降機設置基準一次讀懂,讓你在申請、驗收、裝修時不踩雷。
一、緩降機設置基準(依消防法規制定)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7 條:
1. 適用樓層(緩降機最高樓層)
可設置樓層:集合住宅 2 樓~10 樓
不得設置樓層:11 樓以上
1 樓亦不設置(直接可避難,不需設置)
2. 依收容人數配置
| 收容人數 | 應設置緩降機數量 |
|---|---|
| 30 人以上、未滿 100 人 | 需設置 1 具 |
| 100 人以上(含未滿 100) | 再增設 1 具 |
| 30 人以下 | 通常不強制,但仍可自願設置 |
此段法規主要為 大樓緩降機法規的核心條文。
二、緩降機設置位置與開口要求(避難器具設置標準)
緩降機屬「避難器具」,因此設置位置與開口面積需符合 第 161 條避難器具設置基準。
1. 緩降機設置位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設在避難時易於接近處
與安全梯等主要避難路線保持適當距離
開口部須具安全構造,不得妨礙人員下降
設於陽台或外牆,但避免設在私有領域造成住戶維護困難(實務爭議點)
2. 緩降機開口面積(下降操作空間)
依避難器具開口規定:
開口淨空 0.5m² 以上
邊長至少 60 cm 以上
操作前方需留有安全活動範圍
(此規定大多被忽略,但實務上消防驗收會要求。)
三、緩降機設置高度:距離牆面、設備間距規範
依《緩降機認可基準規定》:
1. 緩降機距離牆面 15~30 公分
原因:
減少下降時繩索摩擦牆面
避免突出物造成卡阻
確保繩索運作順暢
2. 設置高度一般為窗台或陽台高度
沒有硬性高度(如 1.8m 等),但需確保:
操作人能安全穿戴吊帶
操作口附近不得有障礙物
落地點需垂直安全(不可落在雨棚、遮雨棚、冷氣機架)
此項屬於消防查驗重點。
四、緩降機長度計算方式(法規明訂)
緩降機長度 應依其裝置位置至避難層或地面的垂直距離 計算。
公式:
緩降機繩索長度 = 安裝點高度(樓層高度 × 樓層數)+ 緩衝距離
常見住宅樓層高度(台灣)
一般集合住宅層高:約 2.8~3.2m
舉例:
假設緩降機設置在 7 樓
(以單層 3m 計算):7 樓高度:3m × 7 = 21m
繩索長度應 ≥ 21m
消防規定要求:
不得短少
也不可過長造成捲繩故障
五、緩降機應符合的性能要求(依「緩降機認可基準規定」)
此規範是決定產品能否上市的技術基準,設計者也必須了解。
1. 繩索結構
芯線外必須有外裝
繩索均勻構造
芯線直徑須 0.3cm 以上
2. 使用時不得旋轉、捲絞:下降時不可造成人體旋轉或繩索打結,避免危險。
3. 耐熱、耐候要求
-20°C 靜置 24 小時後必須能立即使用
50°C 靜置 24 小時後也必須可正常作動
4. 強度要求
兩端固定需符合「不脫落、不滑脫」標準
連續下降時必須維持恆速(避免暴衝)
這些條件是消防署核可緩降機產品的重要依據。
六、哪些情況屬於「緩降機免設」?
依消防法規與實務審查結果,下列情況可免設緩降機:
1. 建築物 11 樓以上:已禁止設置。
2. 本身配置其他避難器具者
例如:
避難梯
滑台
避難繩索
救助袋
避難橋
若已有替代裝置,即不強制設置緩降機。
3. 部分停車空間,依 157 條規定,室內停車空間在計算避難器具面積時,可排除:
梯間
機械室
不屬人員主要活動區域
因此部分停車場可免設。
4. 收容人數 30 人以下之集合住宅:通常無強制要求。
5. 避難開口無法具備安全條件
例如:
落地點有雨棚或遮雨棚難以拆除
線性無法垂直下降
此時通常改設「避難梯」「避難橋」等替代設備。
七、避難器具設置標準 vs 緩降機設置基準(比較表)
緩降機設置基準比較表
| 主題 | 法規要求內容 | 備註 |
|---|---|---|
| 允許設置樓層(緩降機最高樓層) | 2~10 樓 | 11 樓以上不得設置 |
| 收容人數配置 | 30–100 人:1 具;超過 100 人再增設 | 集合住宅、旅館等均適用 |
| 緩降機設置位置 | 易於接近、與安全梯保持適當距離 | 多放置於陽台或外牆 |
| 開口面積 | ≥0.5m²、邊長 ≥60cm | 操作區需淨空 |
| 緩降機設置高度 | 距牆 15~30cm、需垂直下降 | 避免突出物 |
| 緩降機長度計算 | 安裝點高度至避難層或地面 | 不得短缺 |
| 免設情形 | 11 樓以上、有其他避難器具、30 人以下、落地點不安全 | 審查時常遇到 |
| 產品要求 | 芯線≥0.3cm、不得旋轉、耐熱、耐候 | 依《認可基準規定》 |
八、實務上常被忽略的 5 大設置錯誤(消防最愛抓)
1. 緩降機開口落在雨棚、遮雨棚上 → 不合格、必需更換位置或拆除遮雨棚。
2. 樓層高度估錯,緩降機長度不足 → 驗收不通過,需重新更換整組緩降機。
3. 緩降機設置在私有住戶陽台 → 維護者難以統一、住戶有時拒絕配合,造成消防管理困難。
4. 緩降機與冷氣室外機過近 → 下降時可能撞擊構造物。
5. 緩降機未標示操作指示 → 不符避難器具「標示義務」,需補件。
結論:緩降機設置基準的核心重點一次總結
若要快速掌握緩降機相關法規,可記住以下七大重點:
設置樓層:2~10 樓,11 樓以上禁止。
設置數量:收容人數 30 人以上即強制。
設置位置:需安全、易操作,開口 ≥0.5m²。
緩降機設置高度:距牆 15~30cm,下降不可摩擦牆面。
緩降機長度計算:以設置樓層至地面的垂直距離為準。
依避難器具設置標準:需符合第 157、161 條規定。
緩降機免設:11 樓以上、有其他避難器具、或人數未達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