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裝修施工前必讀:掌握「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全攻略
進行室內裝修時,如果觸及下列四項行為: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室內內部牆面裝修;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1.2 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分間牆變更;
則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施工許可。
下文將系統整理:法規內容、申請流程、常見問題、罰則、地方實務(如 臺北市)差異、以及「乙級室內裝修」資格條件,使你透徹理解法規,達到合法施作、安住安心。
一、法規依據與核心條文
1. 法規名稱與依據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係依 建築法第 77條之2訂定。可以查詢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此辦法目的在於強化室內裝修對建築物構造、防火、消防、安全之規範,主責內政部監督。
2. 何為「室內裝修」?
依本辦法第3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 1.2 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也就是說,只要是「固定」改動、結構體或隔屏變動、牆體變更,就不是簡易擺設,政府認定為「室內裝修」範疇,須依法申請。
3. 簡易型裝修免審查條件(第33條)
依本辦法第33條規定:
若建築物用途為住宅,且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條件,且「裝修範圍內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消防安全設備、主要構造者」,可檢附由登記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之圖說,向審查機構申報施工,而免完整許可流程。具體條件為:
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米以下者。
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米以下者。
而若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應累加合計。
此條款在實務上常稱為「簡易型室內裝修」規定。
例如 臺北市即有專案說明適用第33條的案件。
注意:簡易施工許可申請,重點在「簡易」,不是不用申請喔!!
二、申請流程與關鍵步驟
申請流程整理如下:
確認是否屬於需申請範圍:確認裝修內容是否包括上文第3條「天花板、牆面、隔屏、高度超1.2公尺隔屏或分間牆變更」任一項。
選擇適用方式:
若符合第33條簡易條件(住宅用途、面積限制、無變更防火避難、防火區劃)→可採「簡易申報程序」。
否則 → 需完整圖說審查、施工許可、竣工查驗流程。
準備圖說/資料:
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所在位置。
裝修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註明用途、尺寸、材料、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提出申請:承裝修人或所有權人提出「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審查合格後施工:經核發「施工許可證」後始得施工。
工程完竣後竣工查驗/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施工責任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簽章、檢查表齊備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合格證明。
流程比較表
| 項目 | 簡易型(第33條適用) | 一般型 |
|---|---|---|
| 適用條件 | 住宅用途、樓地板面積限制(十層以下300㎡、十一層以上100㎡)、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消防設備、主要構造。法律人 | 不符合簡易條件,或非住宅用途、面積超出、涉及防火區劃/結構變更。 |
| 圖說要求 | 可由登記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即可。達森建築 . 室內設計 | 圖說需完整審查,材料、構造、防火、消防皆須符合規定。 |
| 審查流程 | 向審查機構申報施工 → 施工 → 竣工查驗 → 合格證明。 | 申請施工許可證 → 施工 → 竣工查驗 → 合格證明。 |
| 面積限制 | 如上 (10層以下300㎡以下、11層以上100㎡以下) 。法律人+1 | 無簡易限制,依個案審查。 |
| 適用範圍 | 一般住宅裝修、小規模變更。 | 公眾使用建築物、營業場所、十層以上高樓或大面積施工。 |
三、消防法規與乙級室內裝修從業資格
消防相關規定
本辦法第 3條亦明訂,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其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多數案例指出,若裝修牽涉「防火區劃變更、防火門窗拆除/移動、構造變更」等,必須特別注意是否另有「消防審查批准」。
乙級室內裝修從業資格說明
雖本文主題為法規管理辦法,但實務上從事室內裝修業務(尤其施工、技術服務)者,若為「乙級室內裝修」從業資格(或稱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亦為常見要求。其要點如下:
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或「建築物室內裝修業設立登記」時,須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向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建築管理組提出。
從業人員必須具「合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室內裝修業」等資格,並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範執行設計與施工責任。
四、罰則與違規風險
主要罰則規定
- 依《建築法》第95條之1規定:若「違反第77條之2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 若「未經登記或未經合法室內裝修從業者施工設計」違反第77條之2第3項者,亦處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止業務,必要時撤銷登記。
- 若經勒令停止業務仍繼續從事室內裝修者,可依同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30 萬元以下罰金。
- 地方政府亦有相關「統一裁罰基準」,例如臺北市違反室內裝修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者處罰新臺幣12萬元。
實務常見違規情形與風險提醒
- 裝修前未先確認是否應依法申請施工許可,擅自動工,可能涉及構造變更、防火區劃拆改等,觸法風險高。
- 多層集合住宅(如樓高6層以上)或營業場所,不論內部裝修項目大小,都可能納入監管範圍。
- 若為屋主或承攬廠商卻出現「無證施工」、「無合法設計人員簽章圖說」等情形,除了罰鍰外還可能發生強制拆除、停止業務或刑責。
一問一答:罰則常見 QA
Q1:若只是更換家具、壁紙,須申請嗎?
A1:依第3條規定,若只是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擺設,不屬於「室內裝修」範疇,一般不用申請。
Q2:樓高5層以下公寓就不用申請?
A2:不完全是。雖樓高5層以下住宅原則上監管較鬆,但若裝修涉及「增加兩間以上居室或一間浴廁」等情形,仍須申請。
Q3:已經動工但未申請怎麼辦?
A3:可向主管機關辦理「補辦」流程,但仍可能被處罰6至30萬元並限期改善;若逾期,還可能被連續處罰或強制拆除。
Q4:設計師簽章可以代替申請許可嗎?
A4:只有符合第33條簡易條件者,經登記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之圖說,得採簡易申報流程。
Q5:營業場所(如店面)也要申請嗎?
A5:是的,若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非供公眾使用但管理必要建築物」,裝修更受嚴格監管。
五、地方/實務差異:以臺北市為例
在臺北市,符合第33條簡易裝修規定的案件,可依規定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第33條案件)」專案流程。
臺北市曾公告:凡住宅裝修如增設兩間以上浴室者,即使為5層以下公寓,亦須取得直下層屋主同意書或申請許可。可直接用市話拿起來撥打1999市民詢問專線諮詢。
申請表格(如1A、1B、1D、2C)相關簽證及檢查表格亦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局制定並修訂實務使用。
可見,各直轄市/縣市雖共用中央法規,但在「簡易型適用標準」「表格流程」「抽查機制」等有地方法規或實務細節差異,建議施工前先至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都發局查詢在地版本。
六、六點忠告,避免裝修陷阱/法規疏忽
費用不可僅看裝潢美感,務必納入法規審查成本,未申請而被罰6至30萬元乃至拆除,比少許申請費用更高。
確認從業人員資格:是否為經合法登記之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人員,施工是否由合格專任工程人員負責。
裝修前先檢查裝修項目是否屬「室內裝修」範疇:若只是家具、窗簾、壁紙等,可能不用申請;但若改天花板、牆體、隔屏、分間牆,就屬須申請範圍。
慎重對待樓層、面積與用途規範:如樓高11層以上或面積超出100/300㎡者,簡易條款不可用;且商業用途、公眾使用建築物更須審查。
施工中勿忽視防火/消防設備:若變更防火區劃、防火門窗、消防系統,必須另依消防法規辦理審查。
建議在裝修合同中明確「合法申請、圖說負責人、施工責任人」條款:可作為日後檢查或糾紛時的保障。
延伸補充:PDF版法規、乙級室內裝修考試與公寓大廈規約
若要下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pdf」版本,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若有意成為「室內裝修從業人員」或取得「乙級室內裝修」證照,須參照內政部公告之技術人員登記與考試辦法。
公寓大廈在管理規約中亦可增列「室內裝修申請許可條款」、保證金、施工時間限制等,以配合管理。
結語:要施工前請先確認是否需要申請施工許可
掌握「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並非僅是法遵義務,更是保障居住與營業安全、避免後續罰則與拆除風險的關鍵。從裝修初期便將「圖說審查」「消防防火」「許可流程」「從業人員資格」納入考量,才能讓裝修執行順暢、安心入住。若您正規劃室內裝修工程(不論住宅、商業空間或公寓大廈),建議務必參照本篇整理的條文、流程、罰則與在地差異,並與合法專業人員合作,做到「安全 + 合法 + 美觀」的三贏格局。




